【案情介绍】
孙某因炒股欠王某20万元,王某又欠郝某20万0元,经三人协商,王某将对孙某的债权20万元转移给郝某,由孙某直接向郝某归还20万元,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郝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王某书写),王某作为担保人在涉案20万元的借条上签名,该借条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没约定担保期限,约定“2015年7月23号还清本金”。孙某承认欠款事实,只是没钱归还。2017年12月20日,孙某为郝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现金6000元”,王某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名。2018年4月,郝某起诉孙某偿还206000元欠款,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允紧律师分析】
在王某委托下,我们介入该案件,经调取郝某提供的证据,梳理分析,本案借款未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于第一笔借款20万元,郝某并未举证系在借款期满之后六个月之内向被告孙某主张过权利,因此王某无需对涉案借款20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王某仅需对6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