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紧律师亲办案例
丧失抚养权不等于丧失探视权
来源:李允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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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辉与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7年6月2日,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但是,王某辉多次去探望女儿被拒,说是法院把孩子判给柴某,王某辉无权干预王某瑶的生活。

2018年2月,王某辉委托我们替其争取探望权。

【李允紧律师观点】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非婚生女儿王某瑶虽然与柴某共同生活,王某辉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

最终人民法院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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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允紧
  • 执业律所:
    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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